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三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此处隐藏7924个字……人的主观过错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解释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
(2)故意
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过失行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列行为多为直接故意行为,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
(3)损害事实
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罚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论,(由此亦能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妨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
(4)因果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