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房屋租赁合同集锦八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租赁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租赁合同 篇1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房屋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条:租金一年为_______元(大写: ) 租金______一交。
第四条:乙方交纳押金________元,合同未到期,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应保护好屋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五条:在租赁期电费______元/度,水费每_____元/方;
第六条: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同意不得改造房屋设施;
第七条:乙方租赁期间不得转借,转租他人,不得在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出租方:______________ ……此处隐藏5996个字……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对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
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可以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和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作出判断,这里不作罗列。对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以及是否正确行使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进行审查。本条是专门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点的确定提供几种判断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房屋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产生争议时,经法院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确有解除权的,有解除权一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权即产生效力,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法院可以在判决说理部分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业已解除,如果判故从讼争的法律关系看,主要是买卖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故以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宜。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为优先购买权本身也包含了买卖的内容,而单纯的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能体现优先购买纠纷的特点。